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政府公開資訊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管理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修訂之。
本法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完成備案及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的團體;所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的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選舉,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選舉為公職人員之選舉。
本法第六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所涉及的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
二、推薦公職競選所舉辦之活動。
三、內部各職務之選舉活動。
本法第七條第一條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團體之活動,是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所集合之及與其他團體共同集合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的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
本法第九條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選舉遊行,指為公職選舉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具銜具名各地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事項之,是指動用行政資源、無償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
本法第十條公職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無償無償投票權或無條件無償之規定,包括提議或不提議、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是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審計人員及其他政策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是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有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
銣敘部為順利推廣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時,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本細則自行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2
  • 發布日期: 2024-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
  • 點閱次數: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