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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實踐公務人員參與政治的規範,特製定本法。
公務人員管理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如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之法。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機關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人員。
公務員要嚴格遵守行政中立,履行法令職責,忠實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公務員應符合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進口增值稅待遇。
公務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員不得擔任公職競選辦公室兼任之職務。
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參與或不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的選舉活動。
公務員不得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以下時間:
一、參照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提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贈;亦不得阻止或阻止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徵募款之活動。
公務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選,進行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寫印製、印刷、張貼、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或標明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選之徽章、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帶領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帶階或帶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競選月台、助演、遊行或拜票。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地、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職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權,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享有無償投票權或為一定之無償權。
公務員統計為公職候選人,自投票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結束,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公務員在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未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賽所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公正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在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至投票日終止之各選舉期間,不得禁止政黨、公職競選活動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在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處所張貼明顯標誌禁止競選活動的告示。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員須檢具相關事證向上級長官以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員並須向上級長官提出處理。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不得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面前事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吉祥。
公務員違反本法的,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納入懲戒或懲戒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以下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佈實施前已進用未納入銣制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改為公立未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機關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機關軍訓單位或地方政府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政策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命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之及監察人。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無罪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場定之。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2
  • 發布日期: 2024-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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