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冰櫃收遺體作業規範
98年10月30日訂定
99年12月25日修訂
一、因梨山區地理環境特殊、社會資源匱乏,為服務群眾本所除提供當地公共衛生醫療保健服務外,亦備有2具冰櫃提供群眾臨時收存遺體之用,僅限於本所人力不足,為不影響公共衛生醫療保健服務之推展,特製定規範依照執行行。
二、死者一方或代辦業者(或司法機關)將遺體送至本所,位於遺體前,請先至本所櫃檯正式辦理冰櫃使用,申請檢警單位申辦遺體冰存時,應出具檢警機關書面證明。
三、本所值班醫師需先行確認遺體是否確實已死亡,如尚有生命,未收容;確認死亡者,由死亡者已或司法機關填寫申請書(附件一)。
四、在遺體放入冰櫃前,值班人員協助查看遺體是否已產生屍臭或有其他明顯異狀,於申請書中一一關聯,如往生者遺體上有貴重重物品者,應由各親友保管,無名屍體遺物由檢警單位收管,無名榮民遺體遺物由榮民服務處保管,並於申請單上逐一約定。
五、確認遺體是否確實放入冰櫃:
(一)遺體不得安置於地下室之地板或走道上。
(二)確實入櫃後,一併於申請書及冰櫃登記卡(附件二)上註記入櫃時間。
六、遺體放入冰櫃後,在冰櫃門及辦公室看板上各放一張冰櫃非登記卡,並核對死亡者姓名、入櫃時間及冰櫃編號,工作人員不得移動或處理。
七、為不影響本所公共衛生業務進行,申請人或親友瞻仰遺體,需辦理登記,以10分鐘為原則,瞻視完畢立即離開,瞻仰紀念碑:(一)上午:8時至9時。二)中午11時至12時。
八、冰櫃室內,嚴禁燃香蠟燭、焚化冥紙、錫箔及易燃物等,以策安全。
九、遺體存放期間,如因天然災害、電力、機件故障非人力所能阻止,致遺體發生異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所不負其責。
十、遺體領回,由原申請人檢具身分證明,於上班時間至服務台完成領取手續,繳交領取遺體申請書(如附件三)予本所,始可運回。
十一、本規範經奉本所主任核定並經衛生局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